1.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真空干燥箱的使用條件、要求,試驗方法、檢驗規則以及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。本標準適用于在真空狀態下對物品進行加熱干燥﹑烘焙以及干熱滅菌的真空干燥箱(以下簡稱真空箱)。
2.規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單)適用于本文件。
GB/T 191--2008包裝儲運圖示標志
GB/T 2829——2002周期檢驗計數抽樣程序及表(適用于對過程穩定性的檢驗)
3.使用條件
3.1環境條件
真空箱應在以下環境條件下使用:a)室內使用;
b)溫度為5 ℃~35 ℃;
)環境溫度低于31℃時最大相對濕度為80%,環境溫度為35℃時最大相對濕度線性降
到67%;
d)大氣壓:80 kPa~106 kPa;
e)無陽光直接照射或其他熱源直接輻射;
f)污染等級⒉級,周圍無爆炸性氣體﹑高濃度粉塵或腐蝕性物質存在;g)周圍無強烈振動和氣流存在。
3.2供電條件
為真空箱供電的電源應符合以下條件:
a)額定電壓220 V或380 V,允許偏離額定值的范圍:—15%~+10%;b)額定頻率50 Hz,允許偏離額定值的范圍:士2%。
3.3負載條件
真空箱的負載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:
a)每立方米工作室容積內放置負載的質量不應超過80 kg;b)負載的總體積不應大于工作室容積的1/5。